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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贴士:“聚能”商标引发上海注册商标纷争
近日,诚帝公司通过受让取得第3676832号“聚能JUNENG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后,即对年销售额高达数十亿元的华帝公司提起上海注册商标侵权诉讼。  据悉,涉案商标于2003年8月由山东省莱芜市金太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金太阳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1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烹调器具等第11类商品上。2013年11月,汪某注册成立诚帝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橱柜销售等。在诚帝公司成立半年之际即2014年5月,镇江诚帝公司通过受让取得涉案商标。  华帝公司创立于1992年,历经20余年发展,从一家立足于珠三角经济区的小型乡镇企业,成长为国内知名的上市企业。2005年,“华帝”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12月,诚帝公司以上海注册商标商标侵权为由,将华帝公司与常州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苏宁公司)及常州华盈优品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华盈公司)诉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该案依法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8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常州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诚帝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金额由200万元提高至6000万元。  华帝公司与苏宁公司、华盈公司是家电行业内较为典型的“产、供、销”渠道合作关系,华帝公司是燃气灶具的生产单位和品牌经中国商标网官网营者,同时也是“聚能燃烧技术”的专利持有单位;华盈公司是“华帝”燃器灶具品牌在常州地区的独家代理商,负责“华帝”品牌产品在常州等经销区域的销售和管理工作;苏宁公司为华盈公司的渠道商,是华盈公司销售渠道的组成部分之一。  华帝公司涉案产品及宣传资料中对“聚能”二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进而是否侵犯诚帝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国家商标网用权,成为该案的关键所在。对此,诚帝公司认为,华帝公司米其林商标对“聚能”文字和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已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并且“聚能”是合肥商标局臆造词,不属于技术语。  华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主张其在涉案产品上标注“聚能”二字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而是对燃气灶技术特点的描述。  “早在2009年,华帝公司研发出了一项区别于传统大气式燃烧的新技术,该技术显著特征是低能耗、高能效,其独特的炉头设计能更有效聚集热量,遂将其相关专利命名为‘聚能燃烧技术’。”华帝公司法务中心总监周军接受中国温州商标厂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2010年运营商标志,华帝公司将该技术应用于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并实现了批量生产,由于该技术具备显著的“聚集能量”特点,对于提升燃气灶具的热效率具有显著效果,因此华帝公司在产品相关包装及宣传资料中,均对“聚能燃烧技术”作出了详细的解释,重点在于区别热效率相对较低的传统灶具。  二审终见分晓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在显著性上存在一定的天然缺陷,其“保护强度相当有限”。华帝公司系将与涉案商标中“聚能”字样相同的文字用以描述商品的技酒的老商标术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和不同生产者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进行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苏宁公司与华盈公司宣传和销售涉案商品亦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诚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华盈公司该案一审代理律师介绍,在一审宣判前,诚帝公司曾欲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未能得到法院同意。诚帝公司不服常州中院作出的上述一审判决,随后向江酒鬼的商标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的主要构成要素“聚能”一词具有描述商品特点、技术功能的客观属性,涉案商标的显著性不强,并不能阻止其他市场主体对“聚能”一词的正当性使用,而且华帝公司主观上并无恶意,客观上也未将“聚能”一词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根据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并综合该案案情,法院认为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并未起到表明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因而不具备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不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从2015年3月起,这场持续了近3年的诉讼,因为诚帝公司高达6000万元的索赔金额使得该案备受关注。”周军表示,“在推广普及聚能灶具的行业背景下,该案二审判决为该领域健康有序发展清除了不合理竞争壁垒的障碍,有利于促进厨卫行业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同时,有助于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制裁商誉侵害、维护创新氛围,遏制权利滥用的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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