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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简化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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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贴士:无锡一酒店商标侵权,威斯汀酒店获赔31万元
恒信致远讯因认为江苏省无锡市锡佛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市锡佛酒店)未经商标签其许可擅自将“威斯汀”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威斯汀”品牌拥有者威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合伙公司(下称威斯汀酒店)将无锡市锡佛酒店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索赔100万元。日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无锡市锡佛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威商标木梭机斯汀”文字的商业标识,并赔偿威斯汀酒店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1万元。 据了解,威斯汀酒店于1994年12月在中国获准注册第773944号“威斯汀”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酒店业和餐厅业服务上;2014年7月在中国获得第12046857号“威斯汀”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咖啡馆、临时住宿处出租、酒吧服务等服务上。无锡市锡佛酒商标注册成功率店原名为“无锡市威斯汀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2016年3月无锡市锡佛酒店将含有“威斯汀”的门头及招牌拆除,2016年4月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好的商标称。 威斯汀酒店诉称,其对第773944号与第12046857号“威斯汀”商标享有专用权,同时对“威斯汀”字号享有在先合法权益。无锡市锡佛酒店未经剪衣服商标威斯汀公司许可,擅自将“威斯汀”作为字号登记注册并在从事酒店经营活动中将“威斯汀”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其请求法院判令无锡市锡佛酒店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威斯汀”文字的商业标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0万元。 无锡市锡佛酒店辩称,威斯汀酒店的涉案商标是“威斯汀”,而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为“无锡市威斯汀大酒店有限公司”,两者并不相同或相似,其经营所使用的标识为“无锡市威斯汀大酒店”,使用的字体与涉案商标字体不同,且并未突出使用以误导公众。“无锡市威斯汀大酒店有限公司”名称在公司成立之初,即通过工商名称核准,合法注册,应受法律保护,不构成侵权。威斯汀酒店是一个时尚商务级别的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无锡市锡佛酒店经营的酒店为快捷酒店,属于标准经济型酒店,两者在收费标准上有较大差别,无锡市锡佛酒店合理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未使一般公众误以为“无锡市威斯汀大酒店”是威斯汀酒店。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锡市锡佛酒店经营范围与威斯汀酒店享有专用权的第773944号“威斯汀”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属于相同服务;无锡市锡佛酒店更名前企疯狂猜商标业名称中的“威斯汀”,与涉案“威斯汀”商标文字相同;从无锡市锡佛酒店被保商标代加工全的招牌、门头、宣传册页图片及网页预定服务等处出现的“威斯汀大酒店”标识来看,“大酒店”只是通用名称,“威斯汀”才是商业标识中的显著部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已经足以实现商标所具有的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无锡市锡佛酒店在使用“威斯汀”标识的过程中,客观上易使消费者对锡佛公司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涉案“威斯汀”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其字号登记和使用行为显然有违诚信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内容来自恒信致远(https://www.isbzc.com/)整理报道。恒信致远是中国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型网中性商标站。致力为您的商标提供全节点管家式服务。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的商标注册、商标转让、版权登记等服务。欢迎免费咨询!恒信致远,为您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让你的品牌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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