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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贴士: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 提高法定赔偿上限
11月21日,《人民日报》刊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贺小荣文章。文章指出,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商标同名称《意见》),将于近期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意见》已在今年8月召开的中央深改组会议上审议通过。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也是构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贺小荣在文章中指出,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些都是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存在的老问题。”原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蒋志培说。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和专利法修订草案目前均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的法定赔偿上限分别拟从现行法律规怎么商标定的50万元、100万元提高至100万i的商标元、500万元。据《人民法院报》10月19日报道,最高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问题也将继续保持高度关注,加强研究总结,适时提出意见。”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需,如今亦已成社会共识。今年全国“两会”时,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马化腾提交建议称,“适当提高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加大司法临时禁令的适用力度,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如今,上述建议中的两点已获司法机关回应。提高法定赔偿上限被认为有利于破解知识产权保护的赔偿难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计算的几种方式:即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按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仅商标、专利案件)计算。“但实际案件中,由于当订商标事人证据、观念等原因,比如拿不出账目、审计结果等,导致无法按照以上方式计算时,法律规定法院可鹿头的商标以进行法定赔偿。”蒋志培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比如《商标法》规定,上述计算方式“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即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上限为300万元。现实中,法定赔偿反而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最普遍的赔偿方式。有法官统计了北京市2013-2015年审理的3410起知识产权赔偿案件中,著作权和商标权案件使用法定赔偿的案件分别占到了97.12%和99.59%,专利权案件也占到了83.33%。由于上限的存在,造成大多数案件的赔偿额较低。比如记者得到的报告显示,2010年10月至2015年12月,长沙市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判赔5万元以下的占9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审理的54起赔偿案件中,也只有10起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这54起案件的原告平均起诉赔偿额约95万元,但法院判决的平均赔偿额只有约45万元。因此,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将法定赔偿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在已启动修订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草案中,均提高了法定赔偿的上限,分别由现行法律的50万元、10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500万元。“我认为著作权100万的法定赔偿上限仍然不够,可以提高到200万元。以往社会对著作权普遍重视公司的商标不够,但现在一款软件的著作权,就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北京外国语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丛立先说。惩罚性赔偿落地难太阳膜商标贺小荣在11月21日发表在《人民日报》的文章中还提出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商标法》最早建立了这个制度,其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上述方法指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计算赔偿)此外,已启动修订的著作权法、专利法也拟提出“二到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突破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已有的‘填平原则’,即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丛立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但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很少应用。“目前法律中按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赔偿等规定,已经有了惩罚性赔偿的雏形,但问题在于计算的标准不清,比如有的权利人的专利许可没有经过转让,难以确定市场价格。”蒋志培说。“知识产权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来就已很大,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更大,容易产生司法腐败。”丛立先认为。“还应注意的是,目前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呼声最强烈的,是那些大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丛立先说。一旦建立起这个制度,还面临落地问题。“比如是只对一部分侵权人实行惩罚性赔偿,还是对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人实行?如果只对一部分实行,难免被诟病选择性司法;如果全部实行,在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又不现实。”丛立先说。“我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全面贯彻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原则,不宜突出强调某种制度,而是完整执行法律规定的赔偿制度细则。”蒋志培说。恒信致远https://www.isbzc.com/ 提供专业的法xo商标律商标资讯,可登入查阅更多知识产权新闻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侵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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