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ZLA”英文商标是2006年8月18日申请注册在第34类的火柴商品上,而“RIZLA+”是同年5月30日同样注册在第34类的火柴商品上。而“+”是申请注册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
然而,之后“RIZLA+”商标在2012年2月27日又被提出申请注册在第16类的盒装抽纸、牙签纸等商品上。虽然此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在类别及河东使用范围上具有较大差异,而我国法律法规是允许在不同的类别上注册相同的商标的。
那么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不相同,就此判断构不成商标法第30条所规定的近似情况。因此,只要此商标没有违背法条的其他禁止性规定,例如与国家政治相冲突,或通用名称的使用,或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都是被允许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