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伟明在2010年12月27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韩束HANSHU”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的梳、家用海绵、沐浴海绵、药瓶商品上。之后被吕礼腾提出撤销申请在2018年6月21日进行开庭审理。
最终其商标在梳商品上予以维持,而在家用海绵、沐浴海绵、药瓶商品上予以撤销。在整个过程,马伟明提交了产品照片、外包装照片和宣传手册上均未显示其时间,并且提供的授权书及合同均不能证明曾经进行使用过。
然而,其与某公司合作签订的授权书涉及的发票则能证明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过梳商品,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因此得到保护维持。商品的撤销,是撤销注册人三年内不曾使用过的商标,在被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时,一定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身曾使用过,时间点尤为重要。
因此,建议注册人在使用中就应留存一切跟商标相关的信息,否则在发生纠纷案时,将处于弱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