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是撤销三年不使用的

撤销的定义是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的,而撤三的定义同样是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的。

湖南天恒商贸有限公司因申请注册的“天恒TIANHENG及图形”被提出撤销申请复审而不服商评委做出的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其公司称其注册的商标一直在合法使用,并且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是可以证明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持续有效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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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其商标是2000年获准注册使用在第35类上的商标,并且提交了销售发票、营业执照、供货合同、荣誉证书等证据。但是,一些证据跟本商标并无关系,并且发票及合同证明力显弱,因此,法院并不支持。

那么显而易见,天恒公司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说明自身的注册商标在三年内已经获得使用,那么根据商标法其商标应与撤销。在此建议注册人如果商标长久不使用可以进行转让、质押等,让其实现自身的价值。

商标无效宣告,触犯商标法却公告的案例

违反商标法的近似商标在无效宣告过程中都会得以申诉成功。然而,也有另一种情况发生。

诉争商标“POLOGOLF”引证商标“POIO BY RALPH LAUREN”均含有显著部分字母“POLO”, 并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钱包、书包、手提包、小皮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皮革、手提包、书包、钱包等商品在消费对象、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上已经构成了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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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诉争商标在注册公告后经过了大量的使用后,已经形成了知名度,其产品为一般消费品,引证商标为奢侈品。因此,相关公众能够区分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那么商标法规定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同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将不予注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的,拥有自己的较高知名度及拥有稳定的客户群体将不轻易撤销,注重维护已经稳定的市场秩序以及保护商标的真正价值,使其在实践中建立的商标市场声誉得到维持。

 

商标许可合同案例

A酒公司生产的雪花牌酒因十分的畅销,在2017年B企业与A公司经过协商签订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A公司许可B企业使用雪花啤酒商标但普通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许可备案。

2018年A公司又与C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但该合同已经在商标局备案,但之后因某种原因停止生产了该啤酒,便与D企业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将注册商标一并转让并收到其公司支付的全部转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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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A公司到底与谁签订的合同能有效呢,我国商标法第43条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将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并公告,然而法律也规定未进行备案的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仍然有效力。然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C公司可以要求B企业停止使用其商标。

但对于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因此,私自签订转让协议而未提出申请的,那么合同将无效。针对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将责令期限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异议复审中,著作权能当证据吗

对商标异议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诉讼,一审不服的可以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莫圭尔氏有限公司因发现陈旭昇2010 年8月19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在三类上的“Meguiar’s”商标与自身注册的“Meguiar’s图形”商标相类似,于是在其公告日期内提出异议申请,然而由于对复审并不服从,因此变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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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公司称被异议商标损害了自身在先的著作权构成了抢注,然而我国著作权并未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能作为足够的证据来体现。

然而,在整个过程其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先使用后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一定的影响力。因此针对于提出的不正当抢注行为,违反诚信原则的搭便车行为等主张都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判决不予支持。

商标“你定”的驳回复审纠纷案

我国商标申请人对于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评委进行请求复审,对于复审不服的可以进行一审,以二审为终止。

北京钱粮科技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于是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诉争商标的中文“你定”具有“由你决定”的含义,并且该词汇是指定使用在第43类上包含预定餐馆、酒店等服务时的日常生活用语。那么将其使用在餐厅、旅馆预定、预定临时住宿等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的误认和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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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国商标法针对于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此类用语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倡导口号的广告语对待,而经过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在该领域经营活动让相关公众能够区别服务的来源的则另行考虑。

最终,钱粮公司由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建立了唯一对应稳定关系,显著特征不够明显,从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商标,猫人公司无效宣告案

刘芃辰的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5月20日,其申请的商标以蝴蝶为基础图案并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而猫人公司已经取得的引证商标因怀疑与其商标相似,于是便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猫人公司称其引证商标是独创的图形,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与公司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商标与引证商标较为近似,会淡化图形商标的显著性,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

两者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的图形由实线组成,刘先生的图形由类似于虚线的圆点连接而成。但两者最终呈现的图案轮廓基本相同,相关公众很难通过整体视觉效果来进行区分,那么已经构成了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两者共同使用在第25类上,而最终刘先生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其商标的知名度与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因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商标注册的假冒和冒充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是造成侵权行为的主要体现,无论是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将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假冒注册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冒牌”,是指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就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意思就是两个商标视觉上整体效果几乎相同,但仔细看又有细微的差别从而让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的则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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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在未注册的商标上做标注或标记,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注册的商标。如,未注册商标在包装产品上以及在宣传使用中标注R字样使人们误认的,或者已经收到受理通知书但没有取得商标证的,以及在注销后仍在使用或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做了R标记的都是冒充行为。

因此,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一定要提前查询,这是提升授权机率将侵权的可能性降到最小最为有效的措施,提前做好准备从而避免发生侵权假冒纠纷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

商标“步力BULI”与“BULL”的相似度

我国知识产权的纠纷案是越来越惹人关注了,侵权事件就像阴雨天一样,不知何时就会深陷其中,因此,如何加强保护伞的作用是目前人们离不开的话题了。

中英文组合商标“步力BULI”的中文步力为主要识别部分,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5年7月8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BULL”因存在相似的可能而发生商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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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0条所规定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将驳回申请并不予以公告。然而,经过判定两个英文部分在“音形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效果区别较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因此并未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况。

同时,涉及到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时,如果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13条所规定的情形,并且也无法提交充分的证据来证实的,那么提出申述的事项也不会得到支持。

商标,3M公司无效宣告案不予支持

原告3M公司因不服国家商评委针对“3L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

诉争商标“3LM”与引证商标“3M”在文字组成及呼叫上未构成相同的情形,两者虽然都包含化妆品、去色剂等商品,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0条及第31条的规定,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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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诉争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和抄袭。那么不应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其公司的自身利益。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0条一项七款规定,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由于并没有证据证实,因此也不能成立。

那么根据无效宣告的第44条及第45条的规定,3M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将不予支持。本案中涉及的法条众多,但基础的“音形义”判断是必不可少的,混淆和误认可谓是审查的核心标准。

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专用权竟保留

商标在取得证书后仍然会丧失其商标专用权,无效宣告就是其中的一种。

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商评委针对自身申请的“澳门豆捞MACAODOULAO及图”的无效宣告而提起行政诉讼。

其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3月20日并核定使用在43类上,在2014年5月被他家公司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因商标中含有的“澳门”是特别行政区的地名,并且“豆捞”一词为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其是海鲜火锅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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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查证其商标的申请已经构成了餐饮上通用名称的使用,并且其图形的申请与餐饮的通用名称澳门豆捞的图形高度相似,因此,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所做出的规定。

然而,在核定使用服务的其他9项如住所等商标上,并没有违反商标法导致相关群众的误认和混淆,因此对于餐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对于其他服务上的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