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驳回可谓是商标申请人在申请阶段的第一大关,对于驳回通知是允许进行复审的。
“M HOTEL”英文是千禧国尊国际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9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核定使用在43类上的商标。而“美晚酒店M HOTEL及图”是广西美晚连锁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2年11月21日注册公告的商标,同样核定使用在43类服务上。
因千禧公司的商标在实质审查阶段被商标局进行驳回,因此便向商评委提出复审。首先,两者的英文部分完全相同,被易于识别的M都是显著部分,并且两者都是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那么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了近似商标造成的相关公众在服务上的误认和混淆。
同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已经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法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