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的一家食品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好再来”的服务商标,其核准公告日是2007年3月1日,然而,直至2017年6月这家食品厂未办理商标的续展请求,那么这时A使用其商标是否享有该服务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10年为有效期,可在期满前12月内进行续展办理申请,对于其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因此,此商标仍然是有效商标。而此时A使用其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这里涉及到商标法许可的规定。针对于A的行为其应当承担责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同样,甲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桀骜”商标,但在6月份就已经投入生产,而在此之前乙公司曾在2007年3月1日就已经核准注册了“桀骜”商标,但续展申请从未提出。
而这种情况商标局将不会核准其商标,将进行驳回申请。如果可以,其甲公司完全可以等待商标续展到期后再进行申请注册。因此商标提前查询至关重要。而乙公司在享有商标专用权期限内完全可通过起诉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