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情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长春商标注册转让)

原告:深圳市小情人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商评委

商评委认为其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小情人LITTLE  SWEET  HEART及图”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所指情形,因此进行驳回复审申请。

其商标是原告在2016年12月22日提出申请注册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及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商品上。

商标

在案件审理中,其“小情人LITTLE  SWEET  HEART及图”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小情人”。该文字除了表达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外,可能使大众的主观意识造成误导,其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属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范畴。

《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不良影响的商标都不得注册申请。其意思就是指对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众利益和秩序产生了消极负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