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商标法的近似商标在无效宣告过程中都会得以申诉成功。然而,也有另一种情况发生。
诉争商标“POLOGOLF”引证商标“POIO BY RALPH LAUREN”均含有显著部分字母“POLO”, 并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钱包、书包、手提包、小皮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皮革、手提包、书包、钱包等商品在消费对象、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上已经构成了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然而,由于诉争商标在注册公告后经过了大量的使用后,已经形成了知名度,其产品为一般消费品,引证商标为奢侈品。因此,相关公众能够区分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那么商标法规定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同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将不予注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的,拥有自己的较高知名度及拥有稳定的客户群体将不轻易撤销,注重维护已经稳定的市场秩序以及保护商标的真正价值,使其在实践中建立的商标市场声誉得到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