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酒公司生产的雪花牌酒因十分的畅销,在2017年B企业与A公司经过协商签订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A公司许可B企业使用雪花啤酒商标但普通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许可备案。
2018年A公司又与C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但该合同已经在商标局备案,但之后因某种原因停止生产了该啤酒,便与D企业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将注册商标一并转让并收到其公司支付的全部转让费用。
那么A公司到底与谁签订的合同能有效呢,我国商标法第43条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将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并公告,然而法律也规定未进行备案的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仍然有效力。然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C公司可以要求B企业停止使用其商标。
但对于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因此,私自签订转让协议而未提出申请的,那么合同将无效。针对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将责令期限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