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客状告新浪侵权败诉,现在大家都知道了,一般就是用手机等拍照的人吧,不过在前些年,这个词汇还不被大众所了解。所以有显著性,现在再去申请拍客的商标,估计是无法注册成功了,因为已经为大众所了解,为大众通用词了。百度百科的定义为:互联网时代下,利用各类相机、手机或DV摄像机等数码设备拍摄的图像或视频,通过计算机编辑处理后,上传网络并分享、传播影像的人群。这样看来,人人都可以为拍客了。
但是在以前,拍客却还是个商标,真的是一个注册商标。
早在2007年,原告李先生和韩先生就注册拥有了“拍客”商标。昨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纠纷案件做出判决——新浪胜诉,法院认为“拍客”一词已成为通用词汇,商标所有权人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词汇。
原告方称,其于2007年9月、2008年7月、2008年8月分别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的涉及不同领域的“拍客”商标专有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编程、电子出版物、网站等相关类别。而新浪从2012年底开始,推出“拍客”客户端、“拍客”小助手等程序软件,这些软件可以在新浪网、新浪微博上点击下载,安装到用户的智能手机上,并与新浪微博直接互通。原告认为,新浪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有权,要求新浪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新浪否认侵权。“‘拍客’经广大网友使用,已经成为通用词汇,原告无权垄断该词汇,禁止他人合理使用。”新浪律师刘铭当庭提出反对意见。刘铭解释,“拍客”指在互联网时代下,利用各类照相机、手机或DV摄像机等数码设备拍摄的图像或视频,通过计算机编辑处理后,上传网络并分享、传播影像的人群。早在2005年就有相关“拍客”网站出现,央视、优酷网等媒体也大量使用“拍客”一词,所以应认定“拍客”一词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另外,新浪拍客主打的商标还是新浪特有的标志,不会造成用户混淆,所以新浪没有恶意使用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侵权。
其实这是一个典型的商标弱化的案例,很多商标的名称,如果大众都用,就会失去显著性,从而失效。所以这个状告新浪,失败也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