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怡口蓮”和“怡口莲”商标侵权一案

据中国青年报近日消息,“怡口蓮”状告“怡口莲”商标侵权一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经审理,北京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厦门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该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怡口莲”字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怡口蓮:索赔300万元

  原告吉百利公司诉称,吉百利公司在中国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怡口莲公司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怡口莲”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米果,该商标在字体、设计风格等方面均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标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怡口莲”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此外,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怡口莲公司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的装潢与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事莲莲巧克力夹心太妃糖产品的装潢亦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该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吉百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怡口莲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怡口莲:二者区别较大不侵权

  被告怡口莲公司辩称,不同意吉百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怡口莲”商标使用的“米果”与吉百利公司商标使用的“糖果”不属于类似商品,怡口莲公司未与吉百利公司商标进行傍靠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损害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权益。

  怡口莲公司在主营相关类别拥有已经核准注册的“怡口莲”商标,企业的设立登记合法合规,并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誉,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被告认为,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太妃糖装潢属于行业惯常设计,亦非法律意义上的特有装潢,怡口莲公司米果产品的包装设计整体有较大的区别,已经尽到了合理避让的义务,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怡口莲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 被告变更企业名称

  法院认为,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注册为企业字号,极易使消费者误认或混淆,怡口莲公司的该行为不正当地利用吉百利公司已经建立的市场知名度,抢占吉百利公司市场份额,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主观上存在攀附吉百利公司及其“怡口蓮”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怡口莲公司与吉百利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怡口莲公司使用“怡口莲”作为其企业名称,对吉百利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商标注册要有显著特点,不能违反商标法的注册原则,千万不要傍大牌、傍名人等,否则在申请时就会被驳回,另外注册成功与大牌近似后期也会存在被告侵权赔偿的风险,所以对待商标注册要严谨,如果不懂如何查询以及如何规避,可以随时咨询长春恒信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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