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很多竞价广告,但是大家有没有在百度有过这样的体验,你想搜特步的服装,结果出来的却是其它的品牌的竞价,排在你想要找的服装的前面,这时你的心情怎么样。想搜洋河的酒,结果排第一的是五粮液的广告,当然这只是举例子,实际情况可能不是这个品牌,就是说,你想要搜A,结果搜索竞价排第一的却是同类的B产品,这种事情,其实不少的,那么这样到底侵权吗?
最近加拿大卑诗省最高法院(The British Columbia Supreme Court)在 8 月 27 日做出判决,关于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做为 Google 的关键字广告(Google AdWords),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在温哥华社区学院(Vancouver Community College)与温哥华职业学院(Vancouver Career College)的诉讼案中,温哥华社区学院对温哥华职业学院提出告诉,称温哥华职业学院购买“VCC”做为关键字广告的行为,已侵害其于加拿大的注册商标“VCC”的商标权。
结果法院认为搜索者的“第一印象”是决定是否构成混淆的首要关键。具体言之,当搜索者到达网站页面,即藉由 Google 搜索结果点击进去,并进入到达页面(Landing Page)时方才形成“第一印象”。回到温哥华社区学院与温哥华职业学院一案,事实上,被告方(温哥华职业学院)的网站内并没有提及温哥华社区学院。从被告的网站内容和学生应该亲自上课的要求来看,被告和原告的商标并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那么是不是就是说使用竞争对手的商标做为关键字广告不侵权呢,还不是这样的,因为商标是有地域性的,各个国家的商标法也不一样,例如,在我国,这个就很可能被判侵权,这个也是有案例的:
如前不久某答公司员工上网时发现,在百度搜索栏输入“某答”,排名第一的百度推广结果竟是一家来自厦门的网络科技公司“V盟”(化名),链接描述该公司为“传统某答体系的颠覆者”。而正牌商标的所有者某答公司,则在搜索结果中名列第二位。
“这种做法会误导我们的消费者,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的困扰甚至损失。”某答公司随即以V盟公司和百度推广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双方起诉至思明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撤销网页,赔偿原告损失1元人民币及取证律师费用9000元。
法官认定,某答公司和V盟公司均从事微商平台的相关服务,属于同业竞争者。被告V盟公司在提不出合理解释和依据的情况下,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某答”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推广”并链接至其网站,足以使相关公众将“某答”商标与被告网站建立起特定的联系,造成对原被告两个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混淆和误解。因此,被告V盟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在我国,这个就算侵权了,所以,大家最好还是自己注册个商标自己用,想做企业,又何不自己注册一个商标用呢,至少有了一个牌子,感觉上可以高大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