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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车商标到底归谁家

直通车,光从名字上看,一般的人都会认为是一种非常便捷的一种方式。正是由于直通这两字的便捷性,很多商家都有直通车的服务,比如淘宝就有淘宝直通车,农村,象广东也搞了个直通车服务,叫三农直通车,主要就是方便为农业服务。不管怎么样吧,都是取快捷的意思。

但是,中国商标网这里谈到的直通车,却是一个商标,这个商标开始是被一个叫石刚的在2008年就注册了商标,然后呢,有个人寿保险从2004年就开始用直通车这个牌子,但一直没注册商标,并且又在2012年,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与“撤销商标\”.也就是说,人寿保险认为,石刚不能用直通车的商标,要撤销石刚的直通车商标。因为商标法有一个规定,就是如果三年不使用商标的话,就可以撤销,但是,你说人家没使用,人家说自己使用了,这就是纠纷所在。

然后,人寿保险又说石刚没有资格注册保险方面的商标,因为石刚不是做保险的,但石刚却辩称,他从事保险行业工作二十余年,不仅本身具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且至今有效。现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要石刚拿出更多的证据,而石刚近期也提交了不少证据,现在在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目前大致就是这样一个情况。

说到直通车,做淘宝的都知道。目前申请加入淘宝直通车,店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信用等级≥2心、店铺动态评分各项≥4.4分。看来就是淘宝上要做直通车也要不少信誉的。

另外,如果人寿保险的直通车商标直接关系到人寿保险能不能上市,这点可能比较重要!

 

商标案审理司法解释

现在商标越来越受到重视,那么随着商标的增多,关于商标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多,有的甚至会上升到法律问题,那么商标案的审理具体的一些标准有哪些呢,在这里,中国商标网博客通过查询商标的法律问题,有几下几点心得,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分享。

商标审理标准是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的全体审查人员在审查商标及审理商标案件时执行必须执行的标准。这个是有条文的,在这里不一一列出,共有八类,而其它的一些法律问题,都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广义上是指,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作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因此,必须对法律作出解释,才能作出裁判。每一个案件都要这样做。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

那么,在商标审理上,过去一直是没有司法解释的,所以有时也会有很大的主观性,当然,这与我国的特色也有关,没有主观性的话,官员的权力就会少很多,所以有些官员就不高兴,但是,现在法律在越来越完善,所以不管官员愿意不愿意,这个司法解释都有可能出台。现在大家都比较关注商标案审理司法解释。

 

姚明商标带给我们的思考

这些天,一直与朋友在讨论名人的商标事务。因为都是中国商标网的朋友,所以有些话题就比较直接,私下的看法可能与官方不一样,但却非常真实的记录了商标人的一些看法,比如,先是乔丹体育商标的事,尽管大家都认为这个商标可以注册,但是私下里,还是认为这种方法不道德。因为乔丹体育毕竟与乔丹真的毫无关系,只不过是借用人家钟头,在私下里,确实有人不服的。

但是对于姚明这个商标而言,却还真的没办法。因为注册姚明商标的人确实也叫姚明,是厦门人,这样来,就毫无抢注的说法了。毕竟姚明不止一个。自己叫这个名字,那个注册这个商标,就不是恶意的,大家也会理解,不会象乔丹体育一样,明明与乔丹无关系,却硬要这个商标,当然,我们指的是道德层面的,个人私下的意见而已。

其实,人一出名,很多人就想与他们拉些关系,但是毕竟不是人人都是亲戚,这样一来,怎么办呢,有不少人就在商标上傍名人,注册名人的商标,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吧,这个现象还比较普遍,现在就难了,因为名人,在某些方面,名字会被列入了注册商标特别保护的范畴。所以也无法注册了。

从姚明商标看来,不仅商标取名重要,就是个人起名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好名字,往往会给自己带来很多便利的,如果不是厦门姚明,而是姚明张三,或者李四去注册这个姚明商标的话,肯定就注册不下来。

争论的商标所有权

商标争议不仅在我们国家常见,在其它国家也很常见,今天,中国商标网就与大家讨论一个国外的商标争议案例:

明尼苏达州再次采取立法的“欺负”的争论的商标所有权。撇开严重问题是否有新的法律需要一个联邦的解决方案,而不是一个国家是否有任何有意义的影响,尽管联邦政府的近期重点在呜咽结束的问题,众议员Peppin似乎相信,明尼苏达州需要的补救措施,对那些从事所谓的“商标欺负。”

病程,通过立法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在清楚什么是行为跨越“商标欺负”行。正如我以前已经写过,基于对“合理”的标准是有问题的。为了保证贬义的标签,并受到适当的附件的标签曾经法律可能产生的后果,“商标欺负”必须更应受到谴责,根本不合理。

不过,森林狼队的全新的HF 1116号的定义,“商标欺负”了同样的方式,这是在建议中的法例我们去年(HF 2996)报道,维护权利的做法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商标持有人的做法诉讼战术,企图执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持有人授予的权利范围超出了合理的解释。”

额外的好奇心,拟议中的法律是回避的任何商标所有者的重点 – 而不是有针对性的,不确定的商标持有人。条例草案拟捕到更多的不是商标所有者净“商标小霸王”(也许,独家持牌人)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更清晰。在一定程度上的“商标持有人”的偏爱是由学术不愿提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牛的谷仓(看到这里,这里,这里,这里和这里)。

HF 1116号,目前的版本不同的是最后的建议明尼苏达州的立法没有明确的重点商标停火和停止字母,但我们必须怀疑是否未定义的“诉讼策略”的提法旨在从总体上包括他们。希望不会,因为他们应该被认为是可取的诉讼前或诉讼回避战术。本条例草案也省去了繁琐的强制性和解会议程序包含在去年的HF 2996,幸好有没有提到的明尼苏达州行政听证办公室。

最近提出的立法提供以下语言的赔偿部分,明尼苏达商标规约:

“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判给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特殊情况下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的骚扰,恶意,欺诈或故意的目的,包括商标欺负。“

因此,这个版本的拟议法例考虑律师费转移到阻止所谓的“商标欺凌”行为。最明显的断开,但是,谎言的事实,而“正确骚扰,恶意,欺诈,故意”行为提出了高度的罪责沿线的恶意意图的规定“特殊情况”来证明的费用转移,不幸的是,起草者的划“商标欺负”下一个“合理”的标准,出现愿意延长“商标耍流氓”的行为可能只涨不跌的水平仅仅是疏忽的责任。

我们的理解是,该法案已交由商业和消费者保护的财政和政策委员会,但不会有任何听证会计划,直到明年。敬请关注进一步

批准Kweichou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用到商标

酒类商标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尤其是一些以国洒命名的酒,争议更是多之又多。近期关于茅台,也有不少传闻!

国家行政工商(SAIC)最近批准Kweichou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用到商标的短语“国家酒,”这律师表示,将引发一个新的一轮的其他国内白酒品牌的投诉,总部位于北京的证券日报“报道周三。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在接受该报采访时说,该公司被允许使用“国酒”商标于中国白酒产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尽快发布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不茅台已正式答复环球时报“记者发稿时查询。

许多国内白酒生产商,包括四川的酒公司五粮液集团的批准,表达了他们的怀疑,并表示,他们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提起诉讼,根据该报告。

曹芝,总部设在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告诉环球时报周三表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没有通知他们的批准。律师提交了一份请愿书,反对茅台的应用在2012年7月,监管机构应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公告,通知他有关的决定之前,曹说。

虽然这并不代表任何酒类制造商,曹刚川说,他的公司将提交的决定被撤销,甚至提起诉讼,如果消息是真实的。

“我们发现,这个应用程序去对商标法规,”说曹操,组成的“国家”和商品名称的组合商标的申请被拒绝,根据中国商标法。

贵州茅台已经成为中国最有影响力的白酒品牌,并很可能与另外的“国酒”商标,以进一步阻止其他品牌的发展,他说。

5个白酒品牌,包括五粮液,剑南春,郎酒,联合提交了一份请愿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12年9月,他说,如果贵州茅台的商标中获胜,它会造成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分配,因为“国酒”建议意义上的“最好的品质”和“国家级”酒。

该公司的商标申办2012年7月20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初步审查,但记录95来自社会各界的反对,在接下来的3个月的公众审查。

 

商标异议答辩

中国商标网注意到有不少朋友在申请商标的时候,会收到商标异议的请求,这个时候,作为一个想立马使用商标的申请人,这个枝节是非常令人不愉快的,但是事情还得进行下去,只要不是恶意的,这个时候就要答辩了。当然,对于恶意的异议,可以根本就不理睬。对于有些异议,还是答辩一下比较好。

商标异议答辩从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有效,如果过期不答辩,视为放弃,但是并不影响商标局对异议申请的裁定。

有一点,就是商标异议答辩是不要钱的,这个大可放心,在异议答辩时,下面几个步骤是非常有用的,一个是对方适用的法律条款。如果法律条款不对,答辩就非常省事。另外如果条款成立,但证据不成立也是非常有用的,这个时候,找到证据非常重要。

如果人家对异议答辩还不满意,可能会有异议复审,就是再一次提出异议,这个复审也是要交费的,也不一定能成立,只要答辩写的好,其它的可以不介意。

商标争议

任何事情可能都有一些争议,商标也是这样,也有商标争议的问题,与商标异议不同的是,这个争议的重点是争。商标争议是在商标审查完成后的一个补救措施。当事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就构成了商标争议。对于有争议的商标,可以申请撤销。

如果商标的注册不恰当,与《商标法》的立法原则或者民法的原则有冲突,这就是“大争议”。如果商标注册人对别人在他以后注册的商标,和自己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争议,这就是“小争议”。这样的可以提出限制商标的使用范围。当然也可以撤销该商标注册。

商标的争议期限是不同的,对于大争议,没有申请时限,只要在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里都可以提出争议申请,而对于小争议,一般的限制是五年,驰名商标不受到5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