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版权归属于谁?

最近几天热搜榜上又一影视作品侵权案例,电影《九层妖塔》被判侵权,原小说作著张牧野对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诉讼,原由是: 以上公司中将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的行为,侵害了小说作著张牧野对该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最后北京知产法院最终认定,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侵害了张牧野对涉案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判令其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可见,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属于制片者。 然而应当以保护作品完整权系及作者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性,不能有损作者声誉为前提的。

【制片者】并不完全等同于【制片人】【制片者】一般是法人,负责投资影视作品的创作、获得主管部门的批文以及承担作品的市场风险。【制片人】则可分为三类:①是指负责整个影片或电视剧策划、负责摄制生产以及资金融资的人;②是指专业技术上负责整个影片或电视剧的项目制作人;③是指影片或电视剧的投资者本人,但此类人士一般只是署名,并非是专业制作人。